近日,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发布了一则通知,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规定. 这个通知旨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统一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档案保管过渡期制度,并解决了未就业、到非公单位就业、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档案去向的问题。
根据这项规定,以上情况的高校毕业生可以根据个人意愿选择将档案转递至户籍地或就业创业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也可以按规定在高校保留两年。通知要求加强对高校毕业生档案的整理,包括学位学历材料、党团组织建设中的材料、表彰奖励、涉纪涉法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 档案应力求完整、真实反映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情况,不得虚假和故意隐瞒. 另外,通知还鼓励建立高校毕业生的数字化档案.
根据档案转递流程,高校毕业生在取消就业报到证后,需要填写档案转递申请表,高校档案管理部门根据填写的转递单位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并通过机要通信、专人送取或邮政特快等邮件方式进行转递,个人携带档案是严禁的. 在档案接收审查制度方面,各高校在交付档案时要加强审查,并附上档案目录清单. 对于不符合规范的档案,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可以要求高校进行补正. 对于符合规范的档案,服务机构需要向高校毕业生提供保存信息,并告知服务内容.
各地人社部门应以档案为依据,指导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开展针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政策和岗位信息推送,档案管理系统组织专场招聘等活动,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创业。对于党员身份的高校毕业生,如果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才党组织中,根据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的要求,需要加强教育培训和管理服务工作。
根据高校毕业生的需求,及时做好档案转递接收、出具证明材料、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等工作,为他们的流动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 通知还明确要求各高校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加强档案的信息化建设,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档案查询等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机构名录、联系方式和查询渠道. 同时,还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档案的政策宣传,讲清楚高校毕业生档案的功能作用、管理政策和办事流程,提高他们对档案的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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